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优待工作的补充通知
(淮府办[2007]2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优待工作,依法保障和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省民政厅、财政厅、统计局《转发〈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解释的通知》(民优函[2005)223号)“义务兵优待按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全额发给”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优待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农村义务兵优待和城镇义务兵优待标准按2006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52元(淮南市统计局3月7日发布的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发给;农村义务兵优待所需经费由各区自行解决,城镇义务兵优待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 5分担(一户有两名义务兵按双倍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