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各企业要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率达到95%;对符合条件应安装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重点污染源,要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安装完毕,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应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不安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跟踪督查,加强对关停取缔整改企业的后续监管。
要建立健全后督查制度,确保环保违法案件处理整改到位。
(一)对责令关闭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供水供电,拆除关键设施,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责令停产治理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提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责令停建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并落实整改措施,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对责令关闭和停产停建的企业,要指定专人现场督办,并告知周边群众,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及挂牌督办的案件,环保执法部门每两周巡查1次。
五、明确责任,落实环境监管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对环境监管不力,完不成环保工作任务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要进一步清理不符合环保法律的“低门槛”、“土政策”,坚决取消地方保护主义。环保、发改委、经委、农委、国土、规划、工商、公用事业、卫生、海事、供电、监察、司法等部门要明确本部门的环保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环保工作。对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擅自恢复建设和生产、恶意排污、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监管执法不到位、徇私枉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机构,增强环境监管能力。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环境监察、监测、信息、辐射安全管理等机构标准化建设,统筹解决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进一步增强环境监管能力。成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能。
二○○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