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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工资集体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资协议的内容
  (一)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二)工资标准:
  (三)工资分配形式:
  (四)职工工资目标:企业本年工资总额达到  万元,比上年增长  %;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  元,比上年增长  %。
  (五)工资支付办法: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全体职工的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及标准:
  (七)职工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八)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

  (九)各福利待遇:

  (十)其他: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企业根据对职工工作的考核情况,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职工工资。
  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经双方代表协商,可以降低职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职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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