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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珠价〔2007〕4号)


市燃气集团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省物价局发文之日(2006年12月26日)起,除之前有合同(包括管道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可继续按合同执行外,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二、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后,管道燃气企业的管道燃气建设费用可计入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区管道燃气建设费用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收取。

  三、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今后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管道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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