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指导性意见
(湘建价〔2006〕32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邵阳市、衡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
由于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影响,我省建材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有色金属材料,如铜材、铝材等材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其上涨幅度是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无法预测的。为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根据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GF-1999-0201)(建建〔1999〕313号)及《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办法作出如下指导性意见: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规定了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有关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于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如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8%时,双方可重新协商确定结算单价。投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的优惠率仍按约定执行。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