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深基坑开挖、挡土墙及护坡、高切坡等先期工程施工应当办理临时施工许可手续。其中应招标的工程应当招标并办理招标投标审查备案手续。临时施工许可证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省质安总站申请办理,省质安总站对其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后,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发临时施工许可证,并报建管处备案。
临时施工许可证应就其有效期限及工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施工中不得超出临时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及工程内容,如超过有效期限及工程内容应当重新申请,但重新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省质安总站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正式的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厅有关处室及站(办)在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履行相关行政监管职责过程中应及时相互反馈信息,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分管厅领导;有关站(办)在具体实施监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监管程序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审查事项和手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厅有关处室。
第九条 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等有关站(办)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直接监管项目的工作台帐,并于每季度末汇总统计后报送建管处,抄送政务中心。同时上报委托监管项目情况。
第十条 厅有关处室及站(办)应强化对经办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努力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监管行为。应建立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委托监管项目应自觉接受省建设厅及其相关处室、站(办)的监督检查,于每季度末由委托监管实施机关向省建设厅书面报告一次项目实施及监管工作情况;厅相关处室及站(办)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委托监管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相关实施机关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对在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中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厅监察室会同相关处室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