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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建建〔2006〕325号)


厅各有关处室,省质安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

  现将《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行为,明确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立项的在湘建设工程项目和省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本工作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包括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施工报建及监管事项由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厅建筑管理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建管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及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实施联动监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直接监管项目分别由上述厅相关处室和站(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委托监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具体监管工作(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委托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厅建管处及相关站(办)就申请内容提出是否委托意见(审批表见附件二),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书面委托书(委托函样式见附件三)。未按本规则要求办理委托手续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对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管或超委托范围实施监管,否则由省建设厅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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