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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用摇号制度,所有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人都应参加统一摇号中签(具体摇号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申购家庭凭《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参加公开摇号,通过摇号取得认购资格的家庭,核发《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认购家庭凭《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必须在7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不能如期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的,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未申请或申请不予同意的,所核发的《准购证》作废。如仍需申购,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但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第十条 摇号应当公开进行,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市公证处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市广播电视台应当进行现场直播,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察部门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摇号中签的申请人选房后,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期交付给购买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须延期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购买人。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主体工程应完成三层以上,且自发售之日起6个月内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所出售住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发生合同纠纷的,如延期交付、瑕疵交付等事由,由购房人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户型、面积、公开摇号时间、中签比例和销售最高限价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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