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审查和公示制度。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采取居委会、区政府、市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居委会初审、公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景德镇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评议审定表》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应当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民小组进行评议。评议范围应当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或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民小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主要评议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居委会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区政府。
2、区政府复核、公示。区政府接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评议、复核。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进行调查,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审查组,审查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送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由审查组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开具《景德镇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审决定通知书》通知本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3、领导小组审批、公示。领导小组接到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委托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景德镇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有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景德镇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定通知书》通知本人,取消其申购资格。无异议或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并建立档案。
市政府网站、景德镇日报等媒体应免费提供公示服务,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分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