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中低收入家庭,即申购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上年度户均收入的90%以下。
“市区上年度户均收入的90%”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购人数×90%计算。
4、申购家庭以家庭申购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申购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按家庭实际人数计入。
第六条 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3、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
5、经济适用住房发售前一年内,申购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住房。
第七条 申购家庭在提出申购时,同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1、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申购人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的证明。
2、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
3、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无房证明。申购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