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3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景府发[2007]5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是指珠山区及昌江区西郊街道。
第三条 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审定、摇号、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复审、申购档案初步建立等有关工作;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评议初审等有关工作。市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凡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组成按同一户口簿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实际居住人口。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成员已纳入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不能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购条件:
1、申购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经济适用住房发售上年年底。
驻景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成年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发售上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