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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条件;
  (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许可公示机关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公示许可内容。许可公示的方式包括:(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的信息公告栏;(二)电子大屏幕或触摸屏;(三)大连地税网站。
  第八条 许可公示机关应当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公示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或许可公示书。
  第九条 许可公示机关公示许可决定,可以选择单一公示或集中公示。
  单一公示是指许可公示机关对单一的许可决定,采用公示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或者许可公示书的方式,公开告知许可决定内容的公示形式。
  集中公示是指对申请同一许可事项的多个许可申请人作出的许可决定,采用许可公示书的形式在同一时间内集中公开告知多个许可决定内容的公示形式。
  第十条 采用单一公示的,许可公示机关应当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书(一)》;采用集中公示的,应当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书(二)》。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期间,自公示许可决定之日起满三十日止。
  除许可决定外的其他许可内容应当长期公示。无法定事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许可公示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许可公示内容(许可决定除外)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生变化的,许可公示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许可公示内容及时进行调整,并对调整后的内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对于纳税人要求许可公示机关对有关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或解释的,许可公示机关应当予以说明或解释,并告知其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基层局或市局各部门发现许可公示内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许可公示工作将作为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行政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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