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原始购车发票的复印件;
B、车辆行车执照的复印件;
C、车主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D、用工手册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
E、运输单位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审核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并填写审核意见;
(4)经征管综合部门审核后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统一移送到对应的征稽分局,由其进行认定、审核;
(5)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综合部门应依据与征稽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结果,按照数据修改程序进行车辆征收方式的认定。对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稽部门认定结果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报送市局裁定。
2、新增营运车辆的清理
(1)主管税务机关提取市局传输的运输单位纳税人的车辆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所属性质进行确认,并逐车填写《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
(2)其他程序同上。
3、挂靠车辆的发票管理
对清理出的挂靠车辆按个体营运车辆管理,并由征稽部门为其代开发票。自开票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为挂靠的个体车辆开具发票,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自开票单位资格。
4、自开票资格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对拟认定为自开票资格的运输单位,均需审核、填报《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对未审核、填报《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的运输单位,不予认定。
二、进一步建立与交通征稽部门的定期工作联系制度
为规范营运车辆管理,做好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与辽宁省大连交通征稽局的工作配合,按照强化联系,及时沟通,相互支持,协调行动的工作原则,在市局和基层局之间建立和完善两级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具体包括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会议时间
(1)全市范围内每半年定期召开联系会议1次。
(2)地税局征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与交通征稽局征管处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1次。
(3)地税局各分局征管科与交通征稽局各分局业务科会议每月至少定期召开联系会议1次。
2、参加人员
(1)全市范围的联系会议由地税局、交通征稽局共同主持,市局会议由地税局、交通征稽局主管领导、征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