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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时,只能选用陈述句和祈使句,不能使用疑问句和感叹句。
  (三)常用词语的选用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词语要明白具体、准确严谨、简洁精炼、通俗易懂,不使用形容或者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
  1、在法规草案和规章条文中一般使用“可以”、“应当”、“或者”、“如果”、“按照”、“处以”等双音节词语,不使用“可”、“应”、“或”、“如”、“按”、“处”等单音节字词。
  2、在表示并列关系的常用连接词“与”、“同”、“和”等中,一般使用“和”。
  3、在表示对某种法律规范的遵循时,一般用“依照”规定遵循上位法的情况;用“按照”规定遵循同位法的情况;用“参照”规定适用范围的延伸。
  4、不论是指人或者物,指示代词均用“其他”不用“其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等)一般采用实写方式,需要指代时,使用指示代词“其”。
  5、对于能够量化的,如年龄、限额、数额、期限等,必须用具体的数字予以量化,而不能使用“约”、“近”、“左右”等近似词。
  6、用语要前后一致,不同的概念不应当用同一词汇来表述,同一概念只能用同一词汇来表述。如“大连市”、“本市”、“我市”,只能用其一,但一般不使用“我市”;“人民政府”、“政府”只能用其一。
  (四)数字的表述
  1、法规草案和规章中章、节、条的序号用汉字小写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汉字小写数字加小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2、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序次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3、表示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述;书写年份应当用四位数字。
  4、法规草案和规章法定期限应当用“年”、“月”、“日”以汉字小写数字表述。
  5、法规草案和规章条款中的量数、比例数、百分比等,一般用汉字小写数字表述。
  6、法规草案和规章条款中的“日”,应当写明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五)解释权的表述
  法规草案和规章不对解释权进行表述。
  (六)施行时间的表述
  施行时间置于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最后一条,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自××××年××月××日起施行”;一种是“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般应当采用前一种方法。“发布”、“公布”、“颁布”统一为“公布”,“实施”、 “施行”、“执行”统一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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