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基层支行和营业网点要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负责“奖励资金”按时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逐级向相关部门或机构发送奖励资金发放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农行系统要建立严格的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专项奖励资金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委、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及时发放的,将取消委托发放机构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到位、拨付和发放情况,要逐级向上级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相关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在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少生快富”专项奖励资金发放的社会监督制度。对奖励对象和奖励金发放情况,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发放到户到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对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试点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借发放奖励资金之际,抵扣受奖家庭其他应缴资金或搭车收费的;
(二)玩忽职守,影响“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正常运行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四)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套取“奖励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地区试点期间“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