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省和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奖励资金总额的80%,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各负担10%。并分别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级和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同时,保证试点工作中所需的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与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签订委托发放服务协议。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内所属各经营网点(以下统称为农行),必须按照委托发放服务协议要求,履行职责,开展服务。
第十条 县级财政在本级农行开设“少生快富奖励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奖励资金专户”)。“奖励资金专户”内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州)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科目,分别核算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每年分两批于5月和11月前要按时拨付到县级农行的“奖励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试点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分两批于4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将本县(市)“少生快富”拟奖励对象个案信息档案花名表(册),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市(州)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市(州)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和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审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委于5月底前和11月底前按照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户数,及时核拨奖励资金,一并附文通知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和农业银行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信息表(册)。州、县级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厅、省人口委下拨的奖励资金和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信息表(册)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比例应配套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县级农行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