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 2007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蔡宗泽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交通条件,优化投资环境,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高速公路及其桥梁的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下属的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称征收机构)负责通行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通行费)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通行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以下规定收取通行费:
(一)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下同)以及委托本市车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收取年票通行费,其经过路桥收费站时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