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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升级、企业发展、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通过科技创新使企业快速成长的创业型企业家;

  (三)在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创业投资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七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八条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授予在苏州市开展或推动科技合作,实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的产业化,对本市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除苏州区域)有功人员:

  (一)同苏州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我市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苏州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第九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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