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组织自检达到湖南省园林城市或园林县城标准。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时间
“湖南省园林城市”和“湖南省园林县城”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六月底前。
五、申报程序
(一)省辖市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由申报城市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同时,申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检,并向省建设厅提出自检评定意见。
(二)县级市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湖南省园林县城”,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城市和县城进行申报资格评定,具备申报资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提出申请,同时附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评定意见一并抄报省建设厅。
(三)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的,报经本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提出申请,抄报省建设厅。并同时抄送所在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城区进行资格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初评意见。
六、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一套)
(一)市、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县城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县城园林绿化机构设置、职能到位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城市、县城园林绿化新近遥感或航测结果材料;
7、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图、城市建成区现状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