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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复核办理程序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由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提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提出复核请求。

  第三十一条 厅信访办收到信访人要求厅进行复核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填写《省建设厅信访复核转办表》报厅领导批示,厅信访办根据厅领导批示交有关处室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复核。

  第三十二条 相关处室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要求复核的理由和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的处理和复查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相关处室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信访办统一以《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厅信访办或者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将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厅信访办和相关处室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举行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结束后要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

  听证的具体办法可参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执行。

第七章 信访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建设厅成立处置信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处置信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长任组长,信访办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信访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信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六条 厅信访办接待人员发现来访人在接待场所患有危、急疾病,以及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服药自杀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急救处理,并及时向厅分管领导报告。接待人员发现来访人患有按规定应当上报的传染病时,应当及时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处理,并配合做好传染病的有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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