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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厅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不服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依法对市州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复查意见不服要求厅进行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在报分管厅领导批示后,15日内转送厅有关处室处理,厅有关处室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厅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厅信访办商有关处室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涉及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地方有关机关提出。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厅信访办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厅信访办会同厅有关处室经过调查核实,应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事由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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