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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推行办事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作目标: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公开的方式要方便快捷,公开的程序要规范透明。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二、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的范围

  市政公用事业范围内的城市供水、排水(含污水处理)、燃气、市容环卫(含生活垃圾处理)、市政工程(含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含出租车)、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都要实行办事公开。

  三、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下列政务信息:

  1、各级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2、各级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市政公用事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5、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与监管措施及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6、市政公用事业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普遍适用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不再普遍适用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对于仅适用于个别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信息,应当依申请予以公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

  7、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二)应当主动公开的下列社会服务信息:

  1、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各项事务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

  4、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四、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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