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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三)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拟任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九)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第二十条 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附表15)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值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应当以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作为依据,如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进行衡量);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六)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在算术错误外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问题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结束前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见附表16)。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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