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4.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0%、50%、60%;5001元以上45000元以下(含45000元)的部分,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5%、65%。
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18周岁以上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每满2年,住院补偿比例每段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0%。
5.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补偿标准为(不分医院级别):
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10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30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住院医疗费在50001元以上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6.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45%、50%、55%。
三、医疗管理
(八)医疗服务管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不含门诊大病)实行首诊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市级以下(含市级和省肿瘤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
2.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的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方案规定的住院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