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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本方案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1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1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参保居民每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补足欠费满两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补缴本方案实施后的年限费用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暂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首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为10%,其他人员为15%。余额再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3.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含省肿瘤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区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下同)为300元。中小学生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补偿。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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