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地方和企业的科技协作。制定和实施必要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高校院所与各级地方政府、各企业主体加强科技合作与协作,共建产学研基地,共同组织开展项目研发,共同推进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培育壮大一批产学研结合的示范带动项目。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等多种形式转化创新成果。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高校院所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十三)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鼓励高校院所建立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和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实行按岗、按任务、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以多种形式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完善高校院所院(所)长负责制,进一步扩大高校院所在科技经费、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决策自主权,提高高校院所内部创新活动的协调集成能力。建立高校院所科技团队创新能力评价制度,将科研经费投入、科研水平、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指标纳入业绩考核重要内容,促进高校院所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闽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允许经批准的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将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扩大科技投入
(十四)加快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以公共财政资金为引导,完善政银企会商制度,开展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平台试点。设立自主创新政府信用贷款专项,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研发、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其产业化。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当地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密切配合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推出一批重点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企业出资、社会融资、政府补助、科研机构承担的方式,共同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改善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