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激励机制
(七)落实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抓住国家出台促进科技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和推进财税制改革的有利时机,认真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外资企业,在对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等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的税前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加快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分配适当向研发人员倾斜,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企业,以及对实施公司改制、增资扩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切实做好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购置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确认工作,全面落实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以及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零部件及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项目法人单位引进更多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技术进步。对项目单位进口和购置高端特殊设备,适当放宽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