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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城镇消防规划全部编制完成,科学合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还清“旧账”,不欠“新账”,并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在消防通讯指挥系统中的应用,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提高城市火灾监控能力。
  --火灾预防机制健全、有效,灭火抢险救援体系完备、高效。
  --城镇消防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总人口的90%,城乡消防教育普遍开展,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消防、个个自觉做好消防工作的良好习惯和风气。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工作是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全社会的一项公共责任和义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等重大问题。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消防业务经费开支标准,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严格执行《海口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行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制。层层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能、消防工作标准、消防经费投入额度等目标任务。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凡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绩不达标的,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建设、城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质检、广电、文体、劳动、教育、商务、旅游、房产、各街道办、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落实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许可职责的职能部门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行政许可范畴,认真审查把关。对达不到法定消防安全标准的,不予许可,不发放相关证照。发现已许可的单位或项目达不到法定消防安全标准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依法撤消或收回已发放证照。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划预留并无偿划拨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挪作他用;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维护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供水、通信部门要加强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建设及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工商、旅游、商务、交通、文化等部门要依法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行政许可审核范围;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行消防安全重点人员、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控制人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保管、押运、运输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各行各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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