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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七、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提升社会化消防保障能力
  (一)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武警海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6〕2192号)的规定,按标准予以拨付。根据消防发展需求,今后消防业务经费每年增长率要与当地财政增幅相一致, 2007年消防业务费预算不低于琼财行〔2006〕2192号文件中《武警海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的50%,2008年不低于80%,并按月拨付到位,保证不跨年度拨付。市财政部门应督促区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经费。各级财政对于阶段性专项消防安全工作要安排专项经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各项社会统筹。
  (二)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站营房建设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车辆装备按需增列财政基本建设预算;落实从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按不低于11%的比例切块统筹,专项足额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及弥补消防业务经费本类别标准的不足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予以保障,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
  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与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半年督办一次,年终组织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绩不达标的,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辖区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工作消极应付,发生火灾事故;对所属单位该检查不检查,该督促不督促,发现火灾隐患不向公安消防机构通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不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不该审批的通过审批,或者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撤销消防审批许可,有关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撤销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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