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卫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质检、广电、文体、劳动、教育、商务、旅游、房产、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判形势,制定措施,解决问题。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每季度组织1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社会管理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能作用。各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机构,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逐步实现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发展,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作用,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文明社区”、“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中。2007年,300户以上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制定农村消防建设标准,重点解决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问题。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
(五)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每日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增强扑救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场所员工以及外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