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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府〔2007〕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对消防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各镇、街道要成立由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为责任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领导机制,并每季度要召开1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督促检查辖区单位、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二)切实加大消防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消防机构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工商、文体、教育、城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并逾期未整改的火灾隐患,也应该以告知函的书面形式告知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执法建议,共同督促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相关的告知函件应同时抄报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实施综合监管,责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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