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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安服务业的意见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办发〔2004〕62号、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保留了公安机关对开办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业务或开办保安培训机构的,依法取缔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虽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符合条件的要责令整改、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取缔。
  (四)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自建保安组织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从事内部门卫、守护、押运等业务的保安服务组织,只能从事本单位内部或相应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保安业务。金融单位、大中型油库等重点保卫部位、民爆物品和剧毒危险品生产厂、储存仓库、大中型企业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结合经济民警改革,在管理机制不变的前提下,组建好单位内部保安队。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保安组织,只能从事辖区内的保安服务业务,并做好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物业保安员监守自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加快保安服务业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安服务业清理整顿方案,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迅速、广泛、深入地开展保安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尽快使保安服务业走上正轨。对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非正规保安员要逐个进行清理登记,经培训合格的,纳入保安员队伍统一管理,对不符合保安员条件的要责令聘用单位更换其工作岗位或辞退。同时,要认真做好保安服装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统一保安服装标志、标识、样式。
  五、努力提高保安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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