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
(黔府发〔2007〕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并与《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更好衔接,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省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我省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省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贵州文化大省建设,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全省文化安全出发,切实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培训、资料填报和管理
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从2007年8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
2007年8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培训、试点工作。普查骨干由文化、文物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并适当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参与。分级开展普查培训工作,省文物局负责培训市(州、地)和及分县(市、区)文物普查机构人员,各市(州、地)文物部门负责培训其他县(市、区)普查人员。
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城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普查。实地普查以调查、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调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特别是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老字号、近现代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以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以及我省独具特色的民族或区域文化遗产进行登记。积极运用信息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提高文物普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省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