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建设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厅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建设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厅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湖南为“湘”。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划代码,如长沙为“01”、常德为“07”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市、州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湘20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地是湖南,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长沙市,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注册编号不随注册市、州改变而改变,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六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略)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