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专业厅局所属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各专业厅局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的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人员申请注册,由企业汇总按要求直接报建设厅。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企业申请注册的,建设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和水利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厅。建设厅收到审核意见结果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建设厅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建设厅负责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市、州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厅审查办理,10日内办结。
建设厅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在湖南建筑信息网(www.hunanjz.com)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建设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在湖南建筑信息网(www.hunanjz.com)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企业申请注册的,建设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和水利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厅,建设厅收到审核意见结果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