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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聘用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报建设厅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材料报建设厅更换。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和《湖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建党[2005]12号)的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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