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7〕17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731-2212254、4446302
附件:1、变更注册申请表(略)
2、补办申请表(略)
3、 延续注册申请表(略)
4、增项注册申请表(略)
5、重新注册申请表(略)
6、注册申请表(略)
7、注销注册申请表(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
行政许可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各专业厅局所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企业直接向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