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地方政府团组因公出国(境)的国税系统随团人数不得多于团组人数的1/3,且国税系统随团人员行政级别不得高于组团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行政级别。
三、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一)属于按照省局的外事工作计划,统一立项安排的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按省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国际税务管理处统一负责护照、签证等各项因公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二)属于随地方政府或部门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1、审核。(1)各地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持《全省国税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审批表》(附件1)、组团单位上报出国任务审批部门的请示、出访团组人员名单等相关出访文件资料,经省辖市局局长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局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2)省局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持《省局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审批表》(附件2)、组团单位上报出国任务审批部门的请示、出访团组人员名单等相关出访文件资料,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2、批复。按照审核权限,经省局领导或国际税务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行文批复。
3、办理政审手续。因公出国(境)人员将省外办审批同意后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交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审核后出具《因公出国(境)事项内部通知单》(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单”)交省局人事处,由省局人事处按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以下简称“政审批件”)或备案表等政审手续。
4、随地方政府或部门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等手续由组团单位负责办理。
(三)对随总局团组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须持总局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和审批表,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按权限办理完毕审核手续后,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协助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等各项因公出国(境)手续。
四、出访纪律。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要主动学习外事方面的规章制度;严禁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严禁在境外自行延长逗留时间;严禁以公务活动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参与赌场等不正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