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28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监督管理,保证因公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将因公出国(境)有关问题明确、强调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类型及日常管理。
(一)我省国税系统人员涉及因公出国(境)的项目主要包括三类:总局组织的税务培训、考察、会议等因公出国(境)项目;省局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地方政府组织的因公出国(境)考察等项目。其中,随地方政府或部门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地方政府或部门邀请,确属税务管理工作需要而进行的短期境外公务活动。
(二)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管理,各级国税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都要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因公出国(境)。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为我省国税系统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地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本单位随地方政府或部门的因公出国(境)项目认真审核把关,凡以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商业考察和开拓市场等为主要目的,税务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各地不得上报此类申请。对于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报瞒报等违反外事规定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访的人员,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的三十日内,应将出访具体时间、团组人员、学习考察涉及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任务完成情况等出访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一)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五年不多于一次,因特殊工作需要的除外,并按照豫国税发[2005]148号文规定的审核权限经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审批。
(二)因公出国(境)考察,每次出访不多于两个国家,境外停留时间较大国家一般不超过7天,中小国家3至5天,一次出访一般不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