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7年10月31日 川价电发﹝2007﹞49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07)290号《关于
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的三个价区在川价电发〔2006〕24号、川价电发〔2007〕5号文的基础上,汽、柴油每吨分别提高500元执行(详见四川省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自主制定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然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为4.5%。
四、各地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分别标示。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7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中石油、中石化销售公司在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后,要报送各地物价部门备案。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要确保市场供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七、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尚不足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改革方案规定的联动幅度,目前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暂不作调整。
八、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农业、林业、渔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增加的支出,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现行政策给予补贴。对农业增加的支出,国家已于今年6月对农民增加了农资综合直补。各地要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