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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数据口径
  每月1日提取的出口报关单将逾期信息为自报关离境之日起至查询当天超过60日未满90日且尚未申报退(免)税的数据。如7月1日当天提取的数据是在4月份出口、截至7月1日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为提高提取数据的准确性,各市应对《系统》筛选条件进行修改,具体办法见《<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修改办法》(附件1)。
  四、各市局退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出口报关单将逾期提醒服务工作的督察、指导,抓好日常落实工作。督促基层税务机关采取张贴公告、上门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的公告》(见附件2)通知到各出口企业。
  五、基层退税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应针对出口报关单将逾期信息,帮助出口企业分析单证收集迟缓的原因,督促其及时进行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基层退税部门要重视对出口企业的服务工作,树立服务意识,除利用12366网站公告外,可在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预审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巡管巡查时现场转交出口报关单将逾期信息,也可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企业上网查询相关信息。
  七、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退税监控预警应用系统》修改办法(略)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的公告》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的公告

全省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我省对外贸易发展,作为“2007纳税服务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从2007年7月3份日起,将按月向我省出口企业提供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税申报提醒服务的内容
  国税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定期向出口企业发布报关出口超过60日未满90日,且尚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提醒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回笼整理退税凭证,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尽可能减少因逾期不申报视同内销征税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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