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驻厂监督员每月向派出部门报送所驻企业的检查情况,每季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所驻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产品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应归入所驻企业的监督档案。
驻厂监督员依法履行的职责不能代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章 驻厂监督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驻厂监督员与所驻企业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督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驻厂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所驻企业有权反映和举报驻厂监督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 驻厂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干扰所驻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泄露所驻企业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所驻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驻厂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兢兢业业,成绩显著的,由派出部门或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驻厂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部门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的;
(二)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失职、渎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五)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做好派驻监督员的选派及管理工作,为驻厂监督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生活等保障措施,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