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制品、静脉注射剂等重点监督企业逐步试行驻厂监督员或辖区驻厂监督小组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制度。驻厂监督员或辖区驻厂监督小组应对所驻企业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向派出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
第十五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发生的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及时到生产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产生原因、事故责任以及采取的措施。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按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处理:
(一)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较严重的;
(二)药品生产发生混药、混批或混入异物导致药品被严重污染的;特殊药品丢失、被盗的;
(三)因药品质量原因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为标准。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以《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检查标准;
原料药、制剂生产企业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检查标准;
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医用氧、中药饮片的有关规定为检查标准;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以《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标准。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按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药品的生产、检验是否符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的法定工艺和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