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切实加强生活作风建设。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收受任何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组织开展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先进个人评比和巡讲活动,利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受住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家庭子女关的考验,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具体规定及服务承诺
1、禁止在发放《生育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过程中乱收费,强行收取押金,强行推销,强行搞有偿服务等行为。《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发放。
2、禁止在病残儿医学鉴定和成人伤病残鉴定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
3、禁止以收费为目的放纵违法生育,禁止预收社会抚养费、变相出卖《生育证》、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补救措施等。
4、禁止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向机关内部、下级部门下达创收(罚款)指标,禁止将收费(罚款)数额与奖金、工资、职务、评先等挂钩。
5、禁止在行政执法中态度粗暴,执法不公,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禁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6、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公民符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必须依法及时办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依法兑现有关奖励优待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不得故意刁难当事人。
7、禁止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证》、孕检、病残儿医学鉴定、成人伤病残鉴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目标考核等工作中索取、收受贿赂。
8、禁止为了骗取政绩、荣誉,为了掩盖问题和个人私利,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提供假资料、假数据等。
9、禁止为了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政绩、荣誉,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人口计生经费和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