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鼓励和引导就业容量大、有发展潜力的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复合型产业发展壮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
(四)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免息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由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五)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市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出一定比例的街区摊位,解决好没有雇工的个体商户、技术工匠和从事便民修理的个体劳动者经营场地。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按本人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六)鼓励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地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终止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省外每人不超过100元,境外每人不超过150元。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和申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大力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
(七)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技能型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训模式,围绕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建立人才供求对接机制。完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落实职业教育发展各项扶持政策,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八)大力开展技能培训,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劳动者。按照“三个所有”(所有待业者都能申请参加培训、所有参加培训者都能掌握一技之长、所有培训合格者都能适应就业岗位)的总体要求,积极整合全社会职业培训资源,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全力打造社会需求的合格型劳动者。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培训与就业相挂钩的原则,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教育机构都纳入范围,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层次。加快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公共就业训练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实训,承担政府培训项目。支持技工院校扩大规模、拓展功能,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面向企业、面向重点项目、面向农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的技能培训。加大对技工院校的财政投入,在使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时,技工院校与其他职业教育院校享受同等待遇;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按照办学规划确定分配比例,用于技工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