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四新”应用,示范、引导和推动绿色照明、地源热泵等节电、节水、节煤技术和项目。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大力推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节能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公司开展节能咨询服务,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十八)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引进和开发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设备,推行污染治理市场化,努力提高治污水平和成效。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快建立全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体系,实行季度核算。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单位)能耗统计数据、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和监测系统,加强巡查和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告重点企业(单位)能耗和年度污染物排放状况。要加强节能减排监测队伍建设,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主要设备和工艺的节能减排监测,全面开展能源审计和污染排放评价监督。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节能减排目标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定期组织考核,公布年度考核情况,对指标完成好、工作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指标完成不好的要给予处罚,并实行问责。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管理。开展全地区企事业单位耗能设备、工艺、减排能力的普查工作,对耗能设备、工艺数量、品种、运行、减排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能耗设备、工艺及排污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监测、监察,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节能改造提供可靠数据和依据。
(二十二)加强节能减排规划指导。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我市能源报告。以2005年为基准,核清全市能源消耗总量、种类、消费结构、三次产业耗能状况和产业、行业能源利用以及企业减排状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完善我市节能减排的中长期规划。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市30户重点企业要实现节能降耗275.49万吨标准煤,争取达到300-350万吨标准煤,其中鞍钢节能降耗200万吨标准煤。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市及各县(市)区要抓好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抓落实,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现。针对排污大户和污染较重的企业,要组织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强化监管,严禁违法排污,严控超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