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多渠道筹措节能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市财政每年列支1000万元作为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贴和奖励;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若干规定》(辽建发〔2002〕82号)精神,在节能住宅竣工后或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后,经法定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检测或其他可靠的方法证明达到国家或省建筑节能标准的,采暖费减收10%-25%。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推进矿产资源、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以及水资源的循环利用。重点推进鞍钢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建设,开展余能和余热的回收利用,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利用率,使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0.73吨标准煤。推进尾矿、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利用效率。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完成“禁实”目标。力争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和鞍钢等重点企业污水回用,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20%。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订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时间表,从源头减排污染物。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强节能技术开发与研究,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加强节能、节水技术开发与研究,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项目研究,着重攻克冶金、矿产品行业焦炭、电力消耗以及利用污水处理、余能实行系统制冷供热等节能关键技术。搭建技术支撑平台,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尽快将一批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示范项目的推广。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国债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究推广先进成熟的治污技术,强力推进以减排为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炉窑减排技术攻坚,加快实施镁砂、轧钢、锻造等炉窑的技术改造,推进炉窑治理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