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重化企业的发展。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审批能耗高、污染突出的钢铁、矿产品、化工、造纸和印染等项目,优化产业结构,降低结构性污染。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在制定和下发《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今年以来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四)清理和纠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优惠政策。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对“双高行业”差别电价的标准。强化对高耗能行业发展的限制措施,对2007年后高耗电行业电力增容、扩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从现在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供应部门暂停办理高能耗企业电力增容、扩容及新增用电指标。
(五)积极推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认真抓好能源生产、供应、储存、消费环节的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措施,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同时,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及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冶金、矿产品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要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以及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能源的利用。
(六)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按照国家《产业目录》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发展鼓励类产业,停止发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加大我市冶金、矿产品加工、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限制镁砂开采及产量,逐步淘汰浪费资源、高耗能、污染重的镁砂窑;淘汰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规模和节能、环保安全标准的小轧钢、小选矿、小镁砂等企业。要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