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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政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鞍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面临着巨大的资源环境压力,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市不断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下发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16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认真进行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同时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奖惩不够硬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将难以实现。

  各县(市)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好坏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狠抓节能减排的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将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检查并公布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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