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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社区事务申报准入制度的通知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社区事务申报准入制度的通知
(淮办发〔2007〕83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事务进社区实施准入制度。

  一、事务进社区是指党群部门、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社区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求社区帮助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对社区进行评比考核或要求社区参与评比考核等。

  二、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社区有明确职责或上级文件政策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对应机构或向社区下达工作任务。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进入社区的事务,属于常规性项目的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进行申报,属于临时性项目的要实行准入审批制度。

  三、事务进社区的批准机关为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对申报准入事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审查,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四、各社区根据市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淮安市申报准入社区事务审批表》和核发的《淮安市准入社区事务通知单》,接受准入的事务,否则可拒绝接收。对接受的准入事务,社区应当认真落实。

  五、申报范围:党群部门、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凡在社区成立组织机构或拟将工作任务、评比考核、新建台帐、开展调查统计等事务布置延伸进社区的,均须事先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目前已进入社区的,必须于2007年年底前补办申报准入手续。

  六、准入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方向;符合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符合责权利一致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要保证社区居委会在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时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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